長江泰州段水域全面實施船舶污染以勞代償
近日,泰州海事局聯合泰州市生態環境局、泰州市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通告,從3月10日起,長江泰州段水域全面實行船舶污染生態環境損害勞務賠償制度。據了解,此舉在全國尚屬首次。
該通告明確,在泰州市行政區域內,船舶非法排污造成長江生態環境損害行為的責任人,滿足以下條件可適用以勞務形式賠償生態環境損害:非法排污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情形相對輕微;同類型案例已實施生態環境損害勞務賠償,或經專家評估、綜合認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低于500元人民幣。
目前,勞務代償點共設有兩處,分別是高港長江公共水域船舶污染物免費接收點,位于長江口岸水道南官河口臨時停泊區及泰州臨時停泊區4等公共水域;靖江長江公共水域船舶污染物免費接收點,位于長江福北水道12號錨地及泰州臨時停泊區1、臨時停泊區2、臨時停泊區3等公共水域。勞務代償形式主要為義務勞動,負責接收錨泊船舶的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
“這一制度旨在推進長江大保護,是在前期三方共同探索、深入試點的基礎上建立的。”泰州海事局副局長周勇介紹,在長江之上,船舶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主要是船舶污染源流動性強、分布散,特別是多數情況下船舶非法排放生活污水等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賠償金額較小,按正常程序追償不劃算,但江上船舶眾多,污染排放具有群體累加效應,其生態損害往往不可估量。“因此,船舶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面臨‘兩難’困境。”
為此,泰州市推進船舶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探索建立勞務賠償制度,并于去年12月揭牌設立全國首個船舶水污染生態環境損害勞務代償點,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在船舶污染防治領域得到踐行。
根據程序,勞務賠償將經過案件啟動、案件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責任履行五個階段。賠償義務人同意以勞務形式賠償生態環境損害的,須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在勞務賠償前,賠償義務人須接受生態環境保護知識教育。勞務賠償時,代償點現場監督代償過程,海事、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抽查,檢察機關開展監督,確保勞務賠償履行到位。勞務代償完成后,由現場執行監督單位對賠償義務人工作效果進行評價,并保留賠償義務人勞務履行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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